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45,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3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经营).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3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971;0531-8758982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hysp121@163.com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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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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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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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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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01新办申请表.docx | 01新办申请表.docx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jpg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jpg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示例样表).pdf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空白表格).doc |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示例样表).docx |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空白表格).docx |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docx |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docx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docx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 | 审查 | 9 |
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 |
决定 |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1414室 | 0531-8758964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3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971;0531-8758982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hysp121@163.com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758999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
电子邮箱:hyqzgb@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