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370104063370105003036

实施编码:11370104076190664c4370105003036

事项版本:1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1、“齐鲁之窗”省市区一体化市民服务中心(齐州路与威海路交叉口南侧80米,京沪会客厅北邻);2、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窗受理窗口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实施专科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层次类别的办结时限请参考“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终止审批”事项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1、“齐鲁之窗”省市区一体化市民服务中心(齐州路与威海路交叉口南侧80米,京沪会客厅北邻);2、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窗受理窗口
邮寄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窗受理窗口
电话:0531-87589843、0531-87589939、0531-87589985
电子邮箱:hyqzgbsmrx@jn.shandong.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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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2.变更后的学校办学条件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民办学校变更申请表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审批部门提供空表,申请人自备 2.民办学校变更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1.民办学校变更申请表(空表样表).docx
变更后的学校章程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示例).doc 2.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示例).doc 1.学校章程(模板).doc
变更决议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变更决议(示例).pdf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已关联电子证照证明,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办学许可证副本.png 办学许可证正本.pn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审核并受理材料 5个工作日 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告知原因)
审核 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变更条件 5个工作日 给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
复核 复核 2个工作日 同意或不同意
批复 签批 2个工作日 同意变更办学的批复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1414室 0531-8758964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长清区中川街文昌街道办事处院内;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7222926(长清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申请主体有何要求?
解答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还应具备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问题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确定?分别到哪里登记?
解答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1、“齐鲁之窗”省市区一体化市民服务中心(齐州路与威海路交叉口南侧80米,京沪会客厅北邻);2、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窗受理窗口
    邮寄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窗受理窗口
    电话:0531-87589843、0531-87589939、0531-87589985
    电子邮箱:hyqzgbsmrx@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