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基本编码:00016810400301

实施编码:11370104004429146U4000168104003

事项版本:3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45,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D区综合服务6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文件一.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鲁文旅许〔20XX〕XX号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政务中心1305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6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35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四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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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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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四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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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申请单位需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 2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需作其他用途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申请文件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文件(示例样表) (3).pdf 申请文件(空白表格).docx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示例样表).pdf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空白表格).docx
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及保护措施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及保护措施(示例样表).pdf 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及保护措施(空白表格).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办理材料 -
受理 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并预审,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首席代表审核并做出许可决定 -
办结 打印文稿、许可证,出件归档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铁路运输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0531-82424278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政务中心1305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6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355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槐荫区文化和旅游局13楼1302室
    电话:0531-87589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