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D区综合服务6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予以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https://cszg.mca.gov.cn/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29851号槐荫区民政局三楼334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窗受理D区6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33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 |
| 发布令号(文号) | 银监发〔2017〕3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第十七条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 |
| 发布令号(文号) | 银监发〔2017〕3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第十七条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第十九条 备案后,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 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备案。 第二十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 (一)增加新的委托人; (二)增加信托财产; (三)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 |
| 发布令号(文号) | 银监发〔2017〕3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第十七条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第十九条 备案后,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 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备案。 第二十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 (一)增加新的委托人; (二)增加信托财产; (三)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依《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具体办理。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4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也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 | 是 |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 (示例样表).doc |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空白表格).doc |
| 居民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4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居民身份证模板 (示例样表).zip | 居民身份证模板(空白表格).zip |
| 委托人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4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也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 | 是 | 委托人信托财产合法性声明(示例样表).docx | 委托人信托财产合法性声明(空白表格).docx |
|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银监部门核发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者民政部门核发的慈善组织登记证书 | 是 |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示例样表).docx |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空白表格).docx |
| 慈善信托合同 | 原件和复印件 | 4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也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 | 是 | 慈善信托合同 (示例样表).docx | 慈善信托合同(空白表格) (1).docx |
|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 原件和复印件 | 4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出去的资金账户证明、资金保管协议 | 是 |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示例样表).docx |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空白表格).docx |
| 信托财产交付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信申请人提供的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 | 是 | 信托财产交付证明(示例样表).docx | 信托财产交付证明(空白表格) (1).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作出决定 |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1 |
| 审查 | 核对申请相关资料,不齐全合格、真实有效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联系申领人并相应处理;资料正确无误,符合申请条件,给予以受理。 | 1 |
| 接收申请 | 接收慈善信托受托人提出的备案申请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槐荫区济宁路399号济南市槐荫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楼2号窗口 | 0531-87589648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780或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什么是慈善信托? |
| 解答 |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
| 问题 | 慈善信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是哪里? |
| 解答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慈善信托实施监督管理。 |
| 问题 | 慈善信托文件应载明哪些事项? |
| 解答 | 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慈善信托名称; (二)慈善信托目的; (三)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五)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 (六)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八)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九)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
| 问题 | 慈善信托备案的机关? |
| 解答 | 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29851号槐荫区民政局三楼334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窗受理D区6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33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29851号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3楼334室
电话:0531-8758933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