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经十路29851号槐荫区发改局1536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联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省住建厅、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XX人或XX单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展XX施工申请的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经十路28988号区政务大厅31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586 电子邮箱:hyqfgjzhjgk@jn.shandong.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1.png 2.png 3.png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了解申请人要求,查看所需资料是否齐全,确定联络方式 | 1个工作日 | 是否正式受理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
解答 | 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直流输电线路和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范围执行。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以下统称输送管路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经十路28988号区政务大厅31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586
电子邮箱:hyqfgjzhjgk@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