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基本编码:370104052370115013000

实施编码:11370104MB2867740Y4370115013000

事项版本:2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自然资源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济南市槐荫区自然资源局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办结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
电话:73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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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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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8月通过 2015年7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依法取得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一百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一百公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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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用地申请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新建 DOCX 文档.docx
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交验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新建 DOCX 文档.docx 营业执照.doc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新建 DOCX 文档.docx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件 1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新建 DOCX 文档.docx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新建 DOCX 文档.docx
林业、水利、农业及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新建 DOCX 文档.docx
土地权属材料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新建 DOCX 文档.docx
定界地形图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新建 DOCX 文档.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按照法律规定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642室 0531-8758964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 0531-8503006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咨询电话
解答 0531-87589420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
    电话: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