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办理地点 | 槐荫区政务中心1536房间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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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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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暂无要求 | ||
结果样本 | 关于管道保护第三方施工的批复(样本).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第三方施工审批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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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经十路28988号区政务大厅31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586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6月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法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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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1月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二十六条 从事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管道保护措施和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从事的施工作业可能会对油气管道保护造成影响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管道保护第三方施工的批复 | 原件 | 2 | 纸质 | 暂无要求 | 政府部门核发 | 暂无 | 是 | 关于管道保护第三方施工的批复(样本).docx | 关于管道保护第三方施工的批复(空白).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1个工作日 | 申请成功或不成功 |
受理 | 管道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组织安全评审。 | 5-10个工作日 | 达成协议或未达成协议,通过安全评审或未通过 |
审批 | 根据协商结果、或安全评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 | 1个工作日 | 批准施工或不批准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第三方施工还需要与管道企业协商么? |
解答 | 需要,接到申请后,主管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