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槐荫区政务中心1536房间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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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槐荫区发改局关于关闭或者报废煤矿企业的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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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槐荫区政务中心1536房间 电话:0531-87589586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煤炭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法律】《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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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8月通过 ,2015年7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 ,2015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关闭煤矿或者报废矿井,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提交关闭或者报废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关闭或者报废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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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煤质差,成本高,开采条件困难,亏损严重而扭亏无望,没有发展前景的矿井。 2.矿井资源接近枯竭,矿井生产能力逐年萎缩,虽有部分剩余可采储量,但开采条件困难,自然灾害严重,成本过高,亏损严重的老井和小型矿井。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上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原件 | 2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省属煤炭企业由集团公司出具,市县属煤炭企业由当地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出具) | 是 | 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上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png | 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上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png |
申请报告书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申报企业 | 是 | 申请报告书.docx | 申请报告书.docx |
附图 | 原件 | 2 | 纸质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申报单位 | 是 | 附图.docx | 附图.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初步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 | 1个工作日 | 受理(不予受理) |
审查 | 一、提交申报材料同受理要求 二、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报专家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 三、提报拟定批复意见 | 8个工作日 | 提报拟定批复意见 |
审核 | 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 二、提报拟定批复意见、审核意见 | 3个工作日 | 提报拟定批复意见、审核意见 |
决定 | 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的批复意见 | 2个工作日 | 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的批复意见 |
批复 | 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的批复意见 | 1个工作日 | 出具批复意见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关闭或者报废矿井审批办理时限多少? |
解答 | 关闭或者报废矿井审批许可事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核查和专家论证时间以及材料退回修改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