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基本编码:370104053370117033000

实施编码:11370104MB2867572W7370117033000

事项版本: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经十路28988号槐荫区审批大厅30号窗口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停业、歇业许可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电话:0531-87086087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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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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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在管网下载填写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申请表(示范表).doc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申请表(样表).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审查-办结 提报相关资料,受理审核,反馈办理结果 20个工作日 核发停业歇业许可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642室 0531-8758964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长清区中川街文昌街道办事处院内;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5030065;0531-82567112;0531-87222926;0531-87855662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该项目审批是否需要交费
解答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87086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