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经十路28988号槐荫区审批大厅30号窗口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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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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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停业、歇业许可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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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0531-8708608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在管网下载填写 | 是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申请表(示范表).doc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申请表(样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审查-办结 | 提报相关资料,受理审核,反馈办理结果 | 20个工作日 | 核发停业歇业许可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 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642室 | 0531-8758964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长清区中川街文昌街道办事处院内;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5030065;0531-82567112;0531-87222926;0531-87855662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该项目审批是否需要交费 |
解答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