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槐荫区公安分局户籍大厅(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188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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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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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槐荫区济齐路139号治安一中队 电话:05318598111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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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提出; 2.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doc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doc |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许可证.docx | 无 |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docx | 无 |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docx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依据法律时限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暂无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 | 05318758360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 | 05311236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办理业务需要什么材料? |
解答 | 工商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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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槐荫区济齐路139号治安一中队
电话:0531859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