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变更

基本编码:37301400600106

实施编码:1137010455373332794373014006001

事项版本:1241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24号人社服务大厅1-6号窗口;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槐荫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61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审核状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24号人社服务大厅1-6号窗口
电话:0531-87958901
网址:https://jnhrss.jinan.gov.cn/hso/logonDialog_112.jsp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发布令号(文号) 中发〔2015〕10号
具体规定内容 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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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劳社部发〔2006〕46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二、明确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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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发布令号(文号) 中发〔2015〕10号
具体规定内容 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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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劳社部发〔2006〕46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二、明确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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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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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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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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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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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结 人社部门作出是否备案决定 0
受理及审核 人社部门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 0
申请 申请人网上填报相关信息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1414室 0531-8758964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 0531-85030065(槐荫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24号人社服务大厅1-6号窗口
    电话:0531-87958901
    网址:https://jnhrss.jinan.gov.cn/hso/logonDialog_112.jsp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24号人社服务大厅1-6号窗口
    电话:0531-87958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