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槐荫区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管局窗口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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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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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计量纠纷调解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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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0531)8706336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
制定机关 | 原国家计量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量局法字第37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条件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计量纠纷是指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测试的数据为准。”第四条:“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计量调解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下,就当事人双方对计量纠纷询问进行的调解。”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仲裁检定申请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仲裁检定申请书示例.doc | 仲裁检定申请书.docx 仲裁检定申请书.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无 | 无 | 无 | 无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642室 | 0531-8758964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长清区中川街文昌街道办事处院内;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的,如何办理? |
解答 |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
问题 | 已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件还可以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吗? |
解答 | 当事人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另一方的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