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基本编码:370104053370143008000

实施编码:11370104MB2867572W4370143008000

事项版本:3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45;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槐荫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数量无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批准文件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其他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327号,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022室
电话:0531-87086169
网址:http://jnhyzwfw.sd.gov.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人民防空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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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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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0号
具体规定内容 将“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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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距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与下载表格一致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距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申请表.doc 距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申请表.doc
人防工程安全保护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其他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人防安全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样本.pdf 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报告样本.pdf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要件 立即办理 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核 审核要件 立即办理 出具审核意见书
出件 出具审批书 立即办理 出具审批书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1414室 0531-8758964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长清区中川街文昌街道办事处院内;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施工作业审批表是否需要电子版
解答 不需要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327号,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022室
    电话:0531-87086169
    网址:http://jnhyzwfw.s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