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槐荫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45,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区综合窗口1、2、3、4、5、6、7、8、9、10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doc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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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中心二号楼槐荫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远程办税区1-10号窗口 电话:0531-8703381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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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办税服务厅领取或者电子税务局 | 是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示例样表).docx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空白表格).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办结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 受理 | 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0 |
| 申请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信息。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槐荫区济宁路399号济南市槐荫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楼2号窗口 | 0531-87589648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780或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
| 解答 |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
| 问题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 解答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 问题 | 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 解答 | 到外地(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中心二号楼槐荫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远程办税区1-10号窗口
电话:0531-8703381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导税台
电话:0531-87589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