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槐荫区农业农村局12楼1226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7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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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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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山东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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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槐荫区农业农村局12楼1226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7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23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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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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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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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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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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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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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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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2年第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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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检疫申报单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检疫申报单.doc | 检疫申报单.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报 | 申报点填写申报单或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申报(需现场补填申报单)。 | - |
受理审核 | 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病等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则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 | 3 |
现场检疫 | 通知渔业官方兽医及时到现场检疫,查验相关材料并进行疫情调查,填写《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根据需要协助渔业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填写《协助临床检查情况说明》,供渔业官方兽医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时参考。临床检查合格,近期无规定疫病,快速试剂盒检查阴性,实验室检测合格。现场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 10 |
登记汇总 | 登记汇总相关情况,填写《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汇总表》。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1414室 | 0531-8758964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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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槐荫区农业农村局12楼1226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7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239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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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7589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