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1:30-5: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28988号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楼17号号窗口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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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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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28988号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楼17号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978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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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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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6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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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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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变更申请表.doc | 无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png | 无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安全资格证.png | 无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幅面复印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docx | 无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营业执照.png | 无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docx | 无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证明材料.docx | 无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材料证明.docx | 无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安全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安全评价报告.docx | 无 |
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docx | 无 |
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docx | 无 |
没有也不租赁仓储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没有也不租赁仓储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docx | 无 |
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需要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需要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docx | 无 |
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要提交山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经营的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要提交山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经营的批准文件.docx | 无 |
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样表.doc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doc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docx | 无 |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docx | 无 |
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docx | 无 |
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docx | 无 |
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文件及延期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表-样表.doc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5个工作日 | 受理/不予受理 |
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10个工作日 | 提出审查意见 |
审批 | 对项目进行签署批准 | 5个工作日 | 对项目进行签署批准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51号642室 | 0531-8758964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 | 0531-85030065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专项安 评价报告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章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文件、资料。
结果名称: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常见问题
问题 | 咨询电话 |
解答 | 0531-87589978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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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28988号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楼17号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