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中区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综合受理6号窗口或者济南市市中区二七新村南路3-6号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污水排入污水管理许可证.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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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综合受理6号窗口或者济南市市中区二七新村南路3-6号 电话:0531-51807868;0531-89731278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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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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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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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受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排水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排水许可申请表 样表.docx | 排水许可申请表 空白表格.docx |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简图.jpg |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简图.jpg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pdf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pdf |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docx |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示例.png |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主管部门核发 | 是 |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示例.png |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示例.png |
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样表.docx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递交窗口 | - |
受理 | 窗口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送达 | 经审核、现场核验后,出具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告知法律救济途径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56号万科悦峰3号楼(八一银座西临)一楼大厅 | 0531-820785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综合受理6号窗口或者济南市市中区二七新村南路3-6号
电话:0531-51807868;0531-89731278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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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英雄山路238号励新大厦2011室
电话:0531-51807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