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8号励新大厦603室或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31号综合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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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9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8号励新大厦603室 电话:0531-5180741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3.jpg | 3.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协商 | 双方自愿协商(医院投诉管理部门) | 3 |
申请人民调解 | 申请人民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 3 |
申请行政调解 | 申请行政调解(纠纷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 | 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56号万科悦峰3号楼(八一银座西临)一楼大厅 | 0531-820785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1677818(市中区);0531-85030075,0531-85030076(槐荫区);0531-87202022(长清区);0531-87712368(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可以协调医疗机构给予经济赔偿 |
解答 | 我们的调解范围为一万元以内,超出范围建议通过法律手段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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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8号励新大厦603室
电话:0531-5180741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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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8号励新大厦603室
电话:0531-51807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