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县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1612200401

实施编码:11370103004190358D4000116122004

事项版本:2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英雄山路238号励新大厦1905室或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31号综合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审批结果.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英雄山路238号励新大厦1905室
电话:0531-5180955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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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7月16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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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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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该事项在核与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一并审核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目前,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标准导则、核安全导则等均要求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计算或核算。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4.3.1规定,根据污染物产生环节(包括生产、装卸、储存、运输)、产生方式和治理措施,核算建设项目有组织与无组织、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给出污染因子及其产生和排放的方式、浓度、数量等。又如《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评大纲》(NNSA/HQ-01-SP-PP-006)中“4.6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和源项”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放射性废物源项的审评工作做了专门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审批已纳入核与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审核,实施依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外,主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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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生态环境部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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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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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申请报告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申请报告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的申请报告(示例样表).doc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的申请报告(空白表格).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受理业务申请 -
申请 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 -
办结 出具办理结果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0531-68967465、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1677818(市中区);0531-85030075,0531-85030076(槐荫区);0531-87202022(长清区);0531-87712368(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英雄山路238号励新大厦1905室
    电话:0531-51809556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办事大厅服务台
    电话:0531-5180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