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各派出所综合服务厅或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分局220室市中分局治安大队四中队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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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5 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居住证.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山东省居住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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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各派出所综合服务厅 电话:0531-8508464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公通字[2021]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六十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六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换)领、注销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流动人口发现居住证记载的信息错误或者居住信息变动的,应当申请更正或者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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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居住证暂行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暂无材料规格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个人自备 | 否 | 居住证户口簿.doc | 居住证户口簿.doc |
法稳定就业的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暂无材料规格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个人自备 | 否 | 居住证申请材料2.doc | 居住证申请材料2.doc |
合法稳定住所一并提交住宿证明等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暂无材料规格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个人自备 | 否 | 居住证申请材料3.doc | 居住证申请材料3.doc |
连续就读一并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暂无材料规格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个人自备 | 否 | 居住证申请材料3.doc | 居住证申请材料3.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居住证签注 | 居住证延期签注 | 1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1677818(市中区);0531-85030075,0531-85030076(槐荫区);0531-87202022(长清区);0531-87712368(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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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各派出所综合服务厅
电话:0531-8508464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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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145号220室市中分局治安大队四中队
电话:0531-8508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