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济南市市中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税服务区税务12号窗口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2号窗口 电话:0531-8270392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通过办税服务厅领取或者网上申请 | 是 |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示例样表).docx |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空白表格).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反馈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 0 |
| 审查/核准 | 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0 |
| 受理 |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 济南市历下区舜泰北路1001号 | 0531-1236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780或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应该如何操作? |
| 解答 |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
| 问题 |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
| 解答 |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
| 问题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 解答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2号窗口
电话:0531-8270392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导税台难事特办岗
电话:0531-82863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