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

基本编码:00014110700301

实施编码:11370103705953063m4000141107003

事项版本:17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市中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22号济南大厦505室或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1号综合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22号济南大厦505室
电话:0531-51806302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宗教事务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第二十一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四)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五)建设资金说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宗教事务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协调; 3.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景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申请书 原件 3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可从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分厅”下载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申请书(示例样表).doc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申请书(空白表格).doc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原件 3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可从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分厅”下载示例样表参考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示例样表).docx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原件 3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示例样表).jpg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原件 3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县级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示例样表).jpg
建设资金说明 原件 3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申请人据实出具,并附近一年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建设资金说明(示例样表).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受理 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办理范围进行审核 -
办结 经审核后,决定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56号万科悦峰3号楼(八一银座西临)一楼大厅 0531-82078564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22号济南大厦505室
    电话:0531-51806302

投诉方式

  • 电话:0531-82078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