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19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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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19号窗口 电话:0531-5180786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pdf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pdf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考模板).doc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考模板).doc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docx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出具备案凭证 |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备案凭证。 | 0 |
出具不予备案凭证 | 建设单位报送相关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机关出具不予备案凭证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56号万科悦峰3号楼(八一银座西临)一楼大厅 | 0531-820785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1677818(市中区);0531-85030075,0531-85030076(槐荫区);0531-87202022(长清区);0531-87712368(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一次性办好? |
解答 | 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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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19号窗口
电话:0531-5180786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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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办事大厅32号“办不成事”窗口
电话:0531-51807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