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楼204室或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19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楼204室 电话:0531-8127150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并应当经相关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并应当经相关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物业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物业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2、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章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主要指项目总平面图)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经规划主管部门签章物业服务用所在的楼层房平面图示范样本.pdf | 经规划主管部门签章物业服务用所在的楼层房平面图示范样本.pdf |
经规划主管部门签章的地下车库平面图(含地下消防设施)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经规划主管部门签章物业服务用所在的楼层房平面图示范样本.pdf | 经规划主管部门签章物业服务用所在的楼层房平面图示范样本.pdf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具体以实际情况提供.doc | 具体以实际情况提供.doc |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营业执照示范样本.pdf | 营业执照示范样本.pdf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工程规划许可证示范样板.pdf | 工程规划许可证示范样板.pdf |
建设单位资质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建设单位资质证书示范样本.pdf | 建设单位资质证书示范样本.pdf |
经规划主管部门签章的物业服务用房所在的楼层平面图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物业用房所在楼层平面图_00(1)(1).png | 物业用房所在楼层平面图_00(1)(1).png |
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济南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书.docx | 济南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书.docx |
地名核准文件(标准地名使用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地名核准文件示范样本.pdf | 地名核准文件示范样本.pdf |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土地证明文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具体以实际情况提供.doc | 具体以实际情况提供.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归档 | 办结 | 0 |
划定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 10 |
初步划定 | 审查相关材料并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 | 10 |
受理 | 受理相关材料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56号万科悦峰3号楼(八一银座西临)一楼大厅 | 0531-820785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1677818(市中区);0531-85030075,0531-85030076(槐荫区);0531-87202022(长清区);0531-87712368(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如何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
解答 | 如果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问题 |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调整的,应如何调整? |
解答 |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同决定。 |
问题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
解答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楼204室
电话:0531-8127150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楼200室
电话:0531-5180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