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济南市市中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行政审批服务区卫健17号窗口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docx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7号窗口 电话:0531-5180782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6年11月1日《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发〔2006〕43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协议书 (1).png | 协议书 (1).png |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附表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样表).docx | 附表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docx |
| 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或需要经过特殊核定的,应提交相关核定依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名称核定依据 (1).doc | 名称核定依据 (1).doc |
|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选址报告 (3).docx | 选址报告 (2).docx |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设置审批可行性报告.docx | 设置审批可行性报告.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3 |
| 审查 | 申请材料审查 | 16 |
| 审批决定 | 对受理、审查、审核内容进行全面审定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56号万科悦峰3号楼(八一银座西临)一楼大厅 | 0531-82078564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7号窗口
电话:0531-5180782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办事大厅服务台
电话:0531-51807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