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中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354号大众广场文化馆二楼203室或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26号综合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项目保护单位的办理结果样本.rar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评审结束后,通过文件将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下发至全省各市及有关单位。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354号大众广场文化馆二楼203室 电话:0531-51807382;0531-5180736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一)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有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掌握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 (三)具有实施项目保护的能力和措施; (四)具备开展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或者设施。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一)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有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掌握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 (三)具有实施项目保护的能力和措施; (四)具备开展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或者设施。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有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掌握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 (三)具有实施项目保护的能力和措施; (四)具备开展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或者设施。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拟认定单位提出的该项目的保护计划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由申报单位按照样表格式自行出具。 | 是 | 拟认定单位提出的该项目的保护计划(样表).doc | 拟认定单位提出的该项目的保护计划(空表).doc |
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认定保护单位的正式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供 | 是 | 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认定保护单位的正式文件(样表).pdf | 文件一.docx |
拟认定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法人单位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法人单位证书由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组织机构代码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国家质检总局下设单位)发放,可到当地质检局查询;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是 | 拟认定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法人单位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示例样表).pdf | 文件一.docx |
拟认定单位具备作为该项目保护单位基本条件的说明,以及承诺履行保护职责的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由申报单位自行按照样表格式出具并盖章。 | 是 | 拟认定单位示例范本.rar | 文件一.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评定结果通过文件下发各市及相关单位 | 0 |
受理 | 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 | 4 |
申请 |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通过审核名单和推荐意见,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56号万科悦峰3号楼(八一银座西临)一楼大厅 | 0531-820785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1677818(市中区);0531-85030075,0531-85030076(槐荫区);0531-87202022(长清区);0531-87712368(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可以随时申报保护单位吗? |
解答 | 不可以,需要在新的省级非遗项目公布后,按照评审通知提交申报材料。无特殊情况,4-5年评审一次。 |
问题 | 如何查询办理结果? |
解答 | 可以致电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查询,或登录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查询。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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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354号大众广场文化馆二楼203室
电话:0531-51807382;0531-5180736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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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8号励新大厦14楼1407室
电话:0531-51807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