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145号济南市市中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分厅1楼特种行业服务区特种行业1号窗口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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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145号市中分局特种行业服务厅1号窗口 电话:0531-8508461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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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第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取得营业执照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表(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放 | 是 | (示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表.docx |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表.docx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准备 | 是 | 无 | 无 |
|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和所在地地理位置示意图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准备 | 是 | 无 | 无 |
|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是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空白表格).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接收材料 | 接收材料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56号万科悦峰3号楼(八一银座西临)一楼大厅 | 0531-82078564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780或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如何进行备案 |
| 解答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问题 |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所需申办材料 |
| 解答 | 1.《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表》; 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4.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和所在地地理位置示意图。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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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145号市中分局特种行业服务厅1号窗口
电话:0531-8508461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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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145号市中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办公室
电话:0531-8508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