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济南市市中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行政审批服务区综合窗口6号窗口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不动产权属证书.pdf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不动产权属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https://isdapp.shandong.gov.cn/jmopenpub/jmopen_files/webapp/html9/lcsbdc/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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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3456号市中区自然资源局212室或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主楼三层工程建设综合受理6号窗口 电话:0531-5180702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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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公布,2024年5月9日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公布,2024年3月10日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 | 是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pdf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pdf |
| 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 | 是 | 不动产权证书.pdf | 不动产权证书.pdf |
| 申请人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有权部门核发。 | 是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pdf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pdf |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是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示例).pdf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受理 |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1 |
| 审核登簿 |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 1 |
| 缮证发证 |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56号万科悦峰3号楼(八一银座西临)一楼大厅 | 0531-82078564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780或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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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3456号市中区自然资源局212室或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主楼三层工程建设综合受理6号窗口
电话:0531-5180702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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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3456号市中区自然资源局302室
电话:0531-51807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