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

基本编码:37201494600104

实施编码:11370103553722767N4372014946001

事项版本:1243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北附楼108室或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主楼三层2、3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核定支付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中心北附楼108室
电话:0531-8207863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款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款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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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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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款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款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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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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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5-10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空白表可在窗口领取或官网下载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示例范本).docx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空白样表).docx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示例范本).docx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空白样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结 待遇支付 0
审核 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条件符合材料齐全准予办结 0
受理 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并告知一次性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材料齐全予以审核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56号万科悦峰3号楼(八一银座西临)一楼大厅 0531-82078564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1677818(市中区);0531-85030075,0531-85030076(槐荫区);0531-87202022(长清区);0531-87712368(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解答 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十级标准为4个月。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中心北附楼108室
    电话:0531-8207863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办事大厅“办不成事”窗口,窗口号32号
    电话:0531-8175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