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北附楼108室或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主楼三层2、3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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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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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核定支付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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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中心北附楼108室 电话:0531-8207863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款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款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款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款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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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5-10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空白表可在窗口领取或官网下载 | 是 |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示例范本).docx |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空白样表).docx |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示例范本).docx |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空白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待遇支付 | 0 |
审核 | 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条件符合材料齐全准予办结 | 0 |
受理 | 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并告知一次性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材料齐全予以审核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56号万科悦峰3号楼(八一银座西临)一楼大厅 | 0531-820785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1677818(市中区);0531-85030075,0531-85030076(槐荫区);0531-87202022(长清区);0531-87712368(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
解答 | 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十级标准为4个月。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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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中心北附楼108室
电话:0531-8207863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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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办事大厅“办不成事”窗口,窗口号32号
电话:0531-8175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