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8216号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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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残疾军人证.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伤残证件换发或补发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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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8216号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1-82076765;0531-8207863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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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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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残情的; (二)冒领抚恤金的; (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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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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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伤残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残情的; (二)冒领抚恤金的; (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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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损毁、遗失或者内容有误需要变更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登报声明、原残疾档案材料,逐级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1张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 | 原件 | 1 | 纸质 | 2寸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 | 是 | 2张近期2寸彩色照片.png | 2张近期2寸彩色照片.png |
残疾证件遗失作废的登报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申请人自备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是 | 残疾证件遗失作废的登报声明.png | 残疾证件遗失作废的登报声明.png |
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个人手写即可。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当事人(精神病人由其厉害关系人)书面申请.doc | 当事人(精神病人由其厉害关系人)书面申请.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受理和审核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所在单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将有关材料提拔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 5 |
市级退役军人部门受理和审核 |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所在单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提拔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 5 |
省级退役军人部门受理与审批 |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所在单位;符合条件的,制发相关证件。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56号万科悦峰3号楼(八一银座西临)一楼大厅 | 0531-820785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1677818(市中区);0531-85030075,0531-85030076(槐荫区);0531-87202022(长清区);0531-87712368(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请问残疾军人证件丢失咋办? |
解答 | 可以由省级退役军人厅进行补办。 |
问题 | 残疾证件变更如何办理? |
解答 | 1、个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证件原因、证件一并上交;2、相关证明材料。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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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8216号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1-82076765;0531-8207863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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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8216号市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401室
电话:0531-8191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