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进行认定

基本编码:370716003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3004190358D4370716003001

事项版本:1243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英雄山路238号励新大厦1905室或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31号综合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XX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XX年第X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名单的通知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英雄山路238号励新大厦1905室
电话:0531-5180955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三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完成审核后,可以向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的单位在认定有效期内没有发生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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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三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完成审核后,可以向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的单位在认定有效期内没有发生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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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第三十三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完成审核后,可以向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的单位在认定有效期内没有发生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清洁生产审核支撑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已经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需要上传相关支撑材料,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县级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docx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认定 根据专家意见,对企业清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认定。 0
审查 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0
受理 对企业提交的认定申请进行受理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0531-68967465、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1677818(市中区);0531-85030075,0531-85030076(槐荫区);0531-87202022(长清区);0531-87712368(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英雄山路238号励新大厦1905室
    电话:0531-51809556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办事大厅服务台
    电话:0531-51807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