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中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22号济南大厦505室或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1号综合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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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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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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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22号济南大厦505室 电话:0531-5180630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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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在批准期限内完成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事项的,经筹备设立批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筹备设立事项在延长期限内仍然无法完成的,该筹备设立许可失效。提出筹备设立申请的宗教团体应当做好相关善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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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二条:……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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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和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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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如实填写 | 政府部门核发 | 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 | 是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 原件 | 7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示例样表).jpg |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空白表格).doc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 | 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示例样表).jpg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空白表格).jpg |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示例样表).txt |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空白表格).txt |
必要的资金证明,资金的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银行等金融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宗教团体)对公账户近一年交易流水 | 是 | 必要的资金证明,资金的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示例样表).jpg | 必要的资金证明,资金的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空白表格).jpg |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县级土地、规划部门出具的意向性意见)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土地、规划部门(或者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居民户口簿(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公安机关核发 | 是 | 无 | 无 |
居民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公安机关核发 | 是 | 无 | 无 |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宗教团体核发 | 是 |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证明(示例样表).jpg |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证明(空白表格).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提出审核意见 | 受理、审核 | -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 提出审核意见 | - |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 | 审查 | - |
作出许可决定 | 作出许可决定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22号济南大厦505室
电话:0531-51806302
投诉方式
-
电话:0531-82078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