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基本编码:00012310500201

实施编码:11370103MB2864750U4000123105002

事项版本:1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7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05-1卫生许可证.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卫生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7号窗口
电话:0531-5180782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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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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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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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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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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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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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样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doc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doc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doc
申请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检验报告.jpg 检验报告.jpg
生产场地布局、工艺流程图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供水流程图.JPG 供水流程图.JPG
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制度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卫生管理制度(参考).gif 卫生管理制度(参考).gif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需加盖培训单位公章)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培训合格证明(样本).jpg 培训合格证明(空白).pn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 -
审批 现场审查、技术审查 4
办结 办结发证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56号万科悦峰3号楼(八一银座西临)一楼大厅 0531-82078564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7号窗口
    电话:0531-5180782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办事大厅服务台
    电话:0531-51807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