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8号励新大厦701室或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主楼三层2、3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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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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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8号励新大厦701室 电话:0531-5180693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和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两项省级行政权力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字〔2018〕6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要求,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和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两项省级行政权力下放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中央驻鲁、省属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和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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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和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两项省级行政权力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字〔2018〕6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要求,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和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两项省级行政权力下放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中央驻鲁、省属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和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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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集体合同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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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字〔2010〕1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权限 (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并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集体合同的备案审查;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负责所属各类企业集体合同的备案审查。 (三)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可将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集体合同指定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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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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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企业方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将下列资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一)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说明; (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四)双方协商代表名单以及首席协商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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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21号(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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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21号(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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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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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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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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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集体合同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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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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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企业与职工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文本及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查。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集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doc | 集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doc |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决议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工会全体职工意见(空白样表).docx | 工会全体职工意见(空白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0 |
受理 | 人社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0 |
审核 | 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 | 0 |
办结 | 人社部门作出是否备案决定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56号万科悦峰3号楼(八一银座西临)一楼大厅 | 0531-820785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1677818(市中区);0531-85030075,0531-85030076(槐荫区);0531-87202022(长清区);0531-87712368(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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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8号励新大厦701室
电话:0531-5180693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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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办事大厅“办不成事”窗口,窗口号32号
电话:0531-51807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