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

基本编码:00016420100501

实施编码:11370103MB2864750U4000164201005

事项版本:2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9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docx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9号窗口
电话:0531-51807861;0531-5180786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种子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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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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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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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种子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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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种子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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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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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林业局2016年第40号令
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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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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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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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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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或者苗木专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或者苗木专用).pdf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或者苗木专用).doc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来自市场监管部门、编办或公安部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pdf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docx
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3.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pdf 3.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docx
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技术人员情况说明及劳动合同.docx 技术人员情况说明及劳动合同.docx
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5.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pdf 5.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docx
从事林草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草良种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根据实际材料规格 申请人自备 6.从事林草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草良种材料.pdf 6.从事林草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草良种材料.docx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相关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根据实际材料规格 申请人自备 7.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相关材料.pdf 7.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相关材料.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
审查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4
决定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4
送达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56号万科悦峰3号楼(八一银座西临)一楼大厅 0531-82078564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1677818(市中区);0531-85030075, 0531-85030076(槐荫区);0531-87202022, 0531-87200156(长清区);0531-87712368(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9号窗口
    电话:0531-51807861;0531-5180786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办事大厅服务台
    电话:0531-51807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