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45--11:45,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1-10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咨询辅导1-10号窗口 电话:0531-8118216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办税服务厅领取或者网上申报 | 是 | 《停业复业报告书》(示例样表).doc | 《停业复业报告书》(空白表格).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反馈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 0 |
审查/核准 | 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0 |
受理 |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 济南市历城区舜泰北路1001号 | 0531--61363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的纳税人如何处理? |
解答 |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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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咨询辅导1-10号窗口
电话:0531-8118216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209纳税人投诉受理中心
电话:0531-8640197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