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档案信息查阅服务

基本编码:372009156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9058514372009156001

事项版本:12407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西路1111号历下车管所大厅1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机动车档案信息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业务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1-85082439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发布令号(文号) 公安部令第16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百条 车辆管理所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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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发布令号(文号) 公安部令第16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百条 车辆管理所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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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车辆管理所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 原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 机动车档案信息查阅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历下区司法局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0531-8858932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中部片区):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业务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1-85082439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车管所
    电话:0531-667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