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春季开学至3月20日;秋季开学至9月20日。 工作日,上午8:45-11:45,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44号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210室及各学校内;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67、68综合咨询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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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备案表.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名单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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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44号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210室;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67、68综合咨询窗口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44号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学生资助中心 电话:0531-8655361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09〕14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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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5〕6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主要内容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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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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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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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经认定的义务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备案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全国资助中心制定 | 是 | 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备案表.docx | 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备案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寄宿生生活补助备案 | 对各学校上报的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情况备案 | 5 |
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 | 1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下区司法局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 0531-8858932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申请生活补助需要乡镇街道盖章吗 |
解答 | 不需要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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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44号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210室;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67、68综合咨询窗口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44号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学生资助中心
电话:0531-8655361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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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44号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210室;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44号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学生资助中心
电话:0531-8655361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