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45-11:45,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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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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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咨询辅导窗口 电话:0531-8118216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税发〔2006〕12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三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6〕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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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税发〔2006〕12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三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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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6〕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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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6〕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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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税发〔2006〕12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二款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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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纳税人注销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身份证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门 | 是 | 身份证样本.jpg | 身份证样本.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反馈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 0 |
审查/核准 | 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0 |
受理 |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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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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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该事项的受理标准是什么? |
解答 | 纳税人注销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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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咨询辅导窗口
电话:0531-8118216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