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发展和改革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咨询区综合咨询窗口39号、40号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申请表(示范文本).doc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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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1519房间;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政务中心1楼39、40号综合咨询窗口。 电话:0531-88542661(区发改局农业经济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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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有不可抗力原因,使用该批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比不使用更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一般为A4大小,要求整套材料一起装订。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申请表(示例).doc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申请表(空白模板).doc |
| 使用该批种子所在地村委和乡(镇)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使用的有关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一般为A4大小,要求整套材料一起装订。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一般为A4大小,要求整套材料一起装订。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受理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 1 |
| 审查 | 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5 |
| 决定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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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1519房间;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政务中心1楼39、40号综合咨询窗口。
电话:0531-88542661(区发改局农业经济办公室)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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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8542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