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

基本编码:37301900300201

实施编码:11370102MB2864742J4373019003002

事项版本:1242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下区水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45-11:45,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咨询区综合咨询窗口39号、40号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回执.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回执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9、40综合咨询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67号1-1
电话:0531-8696173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第一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第三款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第一款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款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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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四十三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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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第一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第二款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第三款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款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第一款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 第一款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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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样表).do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空表).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项目法人提交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0
受理 验收主持单位受理法人验收工作计划申请 3
审核、办结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对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验收工作计划的决定 7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司法局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0531-8858932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什么时候提交
解答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9、40综合咨询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67号1-1
    电话:0531-8696173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67号1-1
    电话:0531-8694321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