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下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历下大厦1919房间;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政务大厅1楼65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污染土壤转运计划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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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历下大厦1919房间;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政务大厅1楼65号窗口 电话:0531-8185202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修复工程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以及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制定转运计划,并在转运前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款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修复工程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以及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制定转运计划,并在转运前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款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款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款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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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污染土壤转运计划备案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是 | 样表.docx | 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污染土壤转运计划备案 |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 2 |
受理 | 对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出备案的进行受理 | 15 |
审核 | 对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出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历山路151号103室 | 0531-8858692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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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历下大厦1919房间;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政务大厅1楼65号窗口
电话:0531-8185202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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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
电话:0531-8128866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