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5号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综合服务厅1楼综合服务区一窗通办4号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5号历下区公安分局1204房间 电话:0531-85084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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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提交购买的品种、数量。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购买情况数据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单位 | 是 | 样表范例.doc | 样表范例.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接收备案材料 | 接收备案材料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司法局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 0531-8858932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民用爆炸物品到何处申请购买许可? |
| 解答 | 企业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或行政大厅公安窗口办理或通过全国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办理。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5号历下区公安分局1204房间
电话:0531-85084131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5号治安大队
电话:0531-85084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