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45-11:45,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6-17号。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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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表.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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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6-17号。 电话:0531-882873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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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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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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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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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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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真实、清晰、完整:(一)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具备以上材料要求并审核无误后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遗传材料(卵子、胚胎)申请表.docx |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育种或者制种方案,饲养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监测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育种方案及选育进展.doc | 管理制度.doc |
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单品种来源证明.jpg | 单品种来源证明.jpg |
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动物防疫条件副本--样表.jpg | 动物防疫条件正本--样表.jpg |
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4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1).pdf | 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1).pdf |
种畜禽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生产条件说明材料.doc | 设施设备清单.pdf |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职称证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pdf |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pdf |
新设立的企 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土地使用证明(现场验收审验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土地使用证明.docx | 土地使用证明.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符合要求通过则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2 |
审核决定 | 对通过受理的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决定,通过后则准予许可否则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1 |
办结出证 | 对审核准予许可的申请制发证。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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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6-17号。
电话:0531-882873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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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投诉接待室。
电话:0531-8128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