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县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1410300401

实施编码:11370102MB2852071L4000114103004

事项版本:1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45-11:45,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6-17号。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设.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筹设批准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6-17号
电话:0531-882873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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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申办报告 复印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举办者的身份资质材料 原件 0 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个人:身份证;法人:法人登记证
资产来源证明 复印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受理申报材料,审查申报材料 5
审批决定 根据申报材料,作出审批决定 15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0531-8858932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6-17号
    电话:0531-882873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投诉接待室。
    电话:0531-8128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