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发展和改革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后小区三区22号;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67、68综合咨询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畜禽养殖代码.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后小区三区22号;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67、68综合咨询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后小区三区22号 电话:0531-8895780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 ,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达到条件要求后给予备案。 第十七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变更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 ,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达到条件要求后给予备案。 第十七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变更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第一款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第五款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第一款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第五款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一) 生猪年出栏 500头以上; ( 二) 肉鸡年出栏 40000只以上; ( 三) 肉鸭年出栏 50000只以上; ( 四) 蛋鸡 /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 ( 五) 奶牛存栏 100头以上; ( 六) 肉牛年出栏 100头以上; ( 七) 肉羊年出栏 500只以上; ( 八) 兔存栏 3000只以上。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设区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无需材料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其他 | 无需材料 | 否 | 无特定规格要求.docx | 无特定规格要求.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备案 | 予以在系统上网上完成备案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下区司法局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 0531-8858932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备案从哪里办理? |
解答 | 请联系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后小区三区22号;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67、68综合咨询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后小区三区22号
电话:0531-8895780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后小区三区22号
电话:0531-8895839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