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基本编码:37012200500001

实施编码:11370102004195327W4370122005000

事项版本:17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历下区七家村19号文化和旅游局208室综合业务科;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67-68号。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审批样本.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xx单位监管物品审核的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七家村19号文化和旅游局208室综合业务科;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67-68号。
电话:0531-81283409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发【2010】9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发【2010】9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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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发【2010】9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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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必须是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具备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经营的物品必须尚未被认定为文物。^必须经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申请书(对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示例样表).pdf 申请书(对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docx
经营物品的清单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经营文物审核物品清单(示例样表).pdf 经营文物审核物品清单.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并预审,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首席代表审核并做出许可决定 1
申请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办理材料 -
办结 打印文稿、许可证,出件归档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0531-8858932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七家村19号文化和旅游局208室综合业务科;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67-68号。
    电话:0531-81283409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七家村19号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电话:0531-8128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