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45-11:45,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综合受理12号、18号、15号、14号、11号、5号、13号、6号、8号、7号、9号、17号、16号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jp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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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5-9;11-18号。 电话:0531-88287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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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5 年 第 1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 ? 应当取 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5 年 第 1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 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 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监督抽查工作?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5 年 第 1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 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 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 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 产经营的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 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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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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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5 年 第 1 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人 提出的申请 ?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不需要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 ?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 人不受理 ; (二)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 定 ?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 ; ( 三)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 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 应当允许申请人 当场更正 ; ( 四)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应当当场或者 在五个工 作 日 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逾期不告 知的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 予以受理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示例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x | 附件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964号文表).docx |
| 生产经营者基本情况说明 、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身份证脱敏.jpg | 身份证脱敏.jpg |
| 种畜禽生产群存栏规模情况说明 ;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种畜禽生产群存栏规模等情况说明.docx | 种畜禽生产群存栏规模等情况说明.docx |
| 种畜禽来源说明及系谱档案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单品种来源证明.jpg | 单品种来源证明.jpg |
| 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场所平面位置图.jpg | 场所平面位置图.jpg |
|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_加水印.pdf |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_加水印.pdf |
| 设施设备情况说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设施设备清单_加水印.pdf | 设施设备清单_加水印.pdf |
| 质量管理、档案记录、销售台账等制度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管理制度(新).docx | 管理制度(新).docx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jpg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jpg |
| 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docx | 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要求则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5 |
| 审核决定 | 对受理的材料再次进行审核,通过则准予许可,否则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2 |
| 制发证办结 | 对通过准予许可的制发证 | 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 0531-8858932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147 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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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5-9;11-18号。
电话:0531-882873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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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128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