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发展和改革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历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奥体西路丁家商街二层2号楼15号(丁家嵘汇花园南门东侧2号楼西商铺)、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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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其他、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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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 邮寄地址:历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奥体西路丁家商街二层2号楼15号(丁家嵘汇花园南门东侧2号楼西商铺)、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 电话:0531-88958393、0531-8128866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 微博:暂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山东人大、农业农村部、省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应当在调入前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经隔离检疫、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经指定通道进入”。 3.【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二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14年11月28日省政府令第281号)第二十七条:“向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在起运三日前,向无疫区所在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
具体规定内容 | 《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应当在调入前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经隔离检疫、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经指定通道进入”。 3.【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二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14年11月28日省政府令第281号)第二十七条:“向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在起运三日前,向无疫区所在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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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报告3.输出地动物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申请单》。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申请单 | 原件 | 1 | 纸质 | A纸 | 其他 | 申请人自备依据空白表格据实填写 | 是 |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申请单样表.jpg |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申请单.pn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查提交材料符合与否 | 当场 | 受理、不受理 |
审查 | 审核材料并签发 | 当场 | 审核并签发 |
办结 | 审批 | 当场 | 审批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下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历山路151号103室 | 0531-8858692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向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在起运几日前,向无疫区所在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解答 | 三日。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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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
邮寄地址:历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奥体西路丁家商街二层2号楼15号(丁家嵘汇花园南门东侧2号楼西商铺)、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
电话:0531-88958393、0531-8128866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
微博: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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