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45号;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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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登记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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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45号业务科;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45号业务科 电话:0531-869549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16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质【2008】7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示例样表.docx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空白表格.docx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 复印件 | 5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示例样表.png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提报的登记材料审查 | 7(工作日) | 通过审核,申请单位网上自行打印使用登记证。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历山路151号103室 | 0531-8858692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收费 |
解答 | 不收费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45号业务科;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45号业务科
电话:0531-869549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